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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于2004年年初去世,我父亲共有兄弟姐妹6人(大伯、二伯、父亲、大姑、小姑、小叔),爷爷去世后不久,除大伯外(多年重病)其他5人及3个媳妇还有爷爷的三弟、三弟媳在一起定下协议,内容是由我父亲一人照顾生病的奶奶直到病故,其他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病故后,剩一套价值约10万的老房子全部留给父亲,其他人签字画押默认放弃继承权。协议由小叔单方面保管,父亲并没有备份。05年年初奶奶去世,07年小叔拒绝承认协议一事,并来家里闹事,扬言要“平分”房子。17年,小姑也不承认有协议一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也要求索得她“应得”的部分,共3万元。虽然协议被毁,但是父亲手中有大姑、二伯和三爷三奶的参会证明(签字画押),有社区离休办开的一手照顾奶奶的证明。大伯已去世两年多,有子女。房产证只写了爷爷一个人的名字。请问各位律师:1)从05年到现在已经长达12年,除父亲之外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已经过了合法继承的时效期?2)在我父亲有这些证明和证人的情况下,我父亲能分得的房产份额大概有多少,小姑及其他5个兄弟姐妹还有任何的合法继承部分吗?3)在照顾奶奶上,除了父亲,其他人并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这能不能被法庭视为少分或者不分房产的考虑?

离婚 2017-03-15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过时效;如果协议能被认定,则你父亲可得五份,你大伯的孩子得一份。当然也可以给你父亲多分一些。
  • 时效有问题,请律师联系我
  •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为父母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无权分割,离婚诉讼中法官也一般不会处理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需要另行起诉先确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再行主张分割。但是如果各方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权属的转移也是有效的。 关于房产问题建议您提供更多信息:父母在婚前还是婚后付款?登记在谁的名下? 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当时,如果一方另有其他子女,则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是极有可能获得小孩的抚养权的 如果小孩目前有男方父母在照料,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考虑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给小孩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判决抚养权归男方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一般有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和忠诚协议三种: 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 夫妻间财产约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关于房产的约定在法律上视作房产的赠与关系,如果约定没有经过公证,那么该约定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撤销的。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各地有不同的尺度,目前效力不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建议不要在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中附带任何关于夫妻忠诚的条件,如果已经签署了忠诚协议,请面对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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