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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7月进入一家合资企业,当时合同为一年一签,至2007年新的劳动法颁布公司仍以一年为期签订合同,去年合同到期,三番四次的向公司行政部提要求合同到期,但一直无答复,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至今,前期公司改制,公司近期提出去异地工作,且岗位变更,因本人自身条件无法去异地工作,且当时签订合同时是在市内工作等因素且公司并没有与本人协商,直接下文要求在近日内去异地报到,逾期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至今天为止,公司2007下半年的绩效工资和2008年一年的绩效工资一直拖欠未发给我们,同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直每月基本工资发放时在扣但并没有按时上缴,如现在不服从安排公司要求自动离职我们怎么向公司提出补偿?谢谢!

合伙企业 2018-06-02 11: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先协商,协商不成时提起仲裁!
  • 你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补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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