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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个焦化工业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为货款结算引起.情况是:我方出卖的设备105万,按合同给对方交货验收投入使用近20个月被起诉,理由是设备在使用10个月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回已付货款94万,一审庭审时对方称已将设备维修好,维修费是93万,我方要求质量鉴定被法院拒绝,对方申请法院进行了维修价格鉴定是95万.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我方赔偿维修费95万及所有费用.我方上诉到二审,法院维持判决.我方继续申请再审,再审裁定终止执行上诉判决发还二审再审.二审庭审后撤销了原所有判决发还一审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然是原来的判决,我方又上诉二审后.二审改判责任对半.对方对我方进行诉前保全了冻结了账户105万,按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103万.再审改判后我发申请法院执行回转我方本金63万及贷款利息10万多.但法院执行庭未采取任何措施,请问:1.请问如果执行回转不能的话,是否可要求法院赔偿?2.我方为此付出了5年的时间和代价,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和法院赔偿;诉前财产保全损失.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合适的话希望面谈,谢谢!

其他 2017-03-20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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