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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关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的几点内容,我有些疑问,请您帮我分析一下: 1: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财产、利润或声誉损失)或对其他员工造 成伤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上述损失。 请问在合同中作如此规定是否合理? 2:合同中内容:本合同任何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请问这里的强制性规定跟适用法律是同一个意思吗?如想改成一下句子涵盖的内容是否有不同:如本合同未涉及与适用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已适用法律为准; 3:该工作地点可以根据甲方的业务活动需要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变动。 请问:协商不一致如何处理? 4:在本合同期限内,除乙方依法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以外,如果没有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独地或与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一起作为其他公司或组织的董事会成员或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受聘于任何第三方,无论是否授薪也无论该第三方是否为甲方的竞争者。乙方亦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它从事与甲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个人、企业、公司及组织的股份或权益。 请问次条规定合理吗,公司是否与可以限制员工8小时以外的时间? 谢谢!

其他 2011-06-08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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