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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上海浦东人,我现在单位工作,我的工种是叉车工,我的工作内容是装货,卸货,而我的工作地点经常在厂外的马路上作业,马路上车辆比较多,我觉得这样对我的人生安全没有保障,曾给公司邻导说过,可公司没有说什么,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后一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像我是否属于这一条,要是我伸请劳动仲裁的话,我能拿到1年1个月的补偿金吗

刑事辩护 2017-03-23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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