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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2年与他相识,期间02年和04年他买了两处房产一间150个平方(目前住的),另一间250(写字楼出租了),本来04年准备结婚的,这期间因为他父亲05年死了,说要守孝一年,所以我们办酒席是06年5月4号,我们结婚证是06年12月领取的,09年又买了一处房产85个平方,但当时为了避第三套房产的房产税,所以写的他妈妈的名字,但是是我们给的钱,能从银行查得到打款信息。这10年我们两人的收入都没有放在一起,各管各的,我的收入不高仅够我自己花销,家里开销主要靠他的收入,但我不知道他有多少钱,现在离婚了,他美其名他曾经爱过我就给我15万来帮助我过以后生活,但不能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要孩子就不能给钱给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我应该得的。三套房子为啥都舍不得给一个,我要那小户型他说要跟他母亲商量,好像不太愿意给我,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1-06-09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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