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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后来我看当初广告[楼花]我发现房屋规划有很大的变化‘跟现在完全不一样。而且质量不达标。我把银行和房产按揭都停了。后来房产商在报纸上公告了我,2007年房产商到银行解除抵押,退房回购。然后以我因连需六期以上未向银行归还银行贷款,按合同约定银行强制性回购,并出具了真实有效的回购退房解押通知书。现凭据回购退房解押通知书办理解除房屋信息备案,解押等手续,如出现任何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给房产局的承诺函]。然后注销了房屋备案。房产局没有注销公告和通知我。房产商在2009年10月14日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同日抢走房屋,我去房产局调档案’银行解押通知书和房产商承诺函,有张表,备案注销日期和第三人的备案和新房屋所有权号。关于后面的档案不给调,我于2011年1月到法院立案。要求房产局恢复我的备案,撤销第三人的备案。法院以各种理由挡回,一直拖到现在,昨天我去法院。领导说备案撤销是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律师界,法官界存在很大争议。你的案子也许要拨回。有可能打民事官司。,如过打民事,很麻烦,赢了执行难。问题‘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时效快到了如何对/

行政诉讼 2011-06-10 1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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