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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6月我家拆迁,与开发公司签了协议。95年单位为我交了扩大面积款,99年分到无水、无电,无暖气、无煤气的回迁房。几年后水、电、暖气逐渐解决了。动迁期间到现在开发公司没发給我一分钱。分房时,协议被开发公司收回。后来,开发公司经理被判刑,公司倒闭。现在,房产局委托某房产委托公司按房改政策为我们500多户办理产权。我的问题是:1、我该得到多少补偿?当时政策如何规定?2、单位为我所交扩大面积款是否有效?该委托公司认为:该款是转账方式,无效。现金交款,有效。

拆迁补偿 2011-06-22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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