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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干护理工作七年了,签订的合同是2010年年底到期,可医院并没有让我再签,而我仍在原岗位工作。三月初因超负荷工作导致骶髂关节炎,瘸着腿坚持上完最后一个班我到新疆医科大去看病,未见效,随到北京去寻医这时医院通知我解除合同。我想问一下这算是治疗期间解除合同吗?我这能算是职业病吗?没续签合同的几个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在七年期间医院只给我交了三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否可以要求他补交以前的?哪些情况可得到医疗期间补偿金

仲裁 2011-06-11 0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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