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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2个问题咨询,请问: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这种说法正确吗?有何法律依据? 2、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劳动者不顾法律规定,当天提出辞职当天就离开单位了,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工作,无法进行工作交接,这无疑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问如何避免劳动者说走就走呢?单位怎样能约束劳动者的行为?

其他 2009-03-06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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