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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问题:超过此规定期限后是否兼并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被兼并单位的债券?

其他 2017-03-31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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