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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东莞的企业,想咨询您几个问题:目前我司一名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我司工作3年零1个月,2014年3月10日入职,2015年6月患乳腺癌,休病假3个月(2015年7月-2015年9月),医疗期结束后回公司上班,2016年12月底病情复发,又休3个月病假(2017年1月-3月)。想咨询一下现在她还能享受医疗期吗?如果有,公司应该给多长时间?公司如果与她解除,补偿金该怎么算?垦请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7-03-31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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