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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队已经放行被扣车辆,并且车辆已经修好,现在要再次对该车辆进行事故鉴定,这种情况的鉴定结果有效吗?

其他 2020-08-21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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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 只有在收集证据需要的时候才能扣车,且必须有手续。事故认定书在十天之内作出,这时就可以放车。如果需要鉴定,等鉴定作出之后,五日之内必须作出事故认定书。鉴定必须在20日内完成。这样算来,扣车最多只能35天,否则就是违法扣车,交警部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首先,如果对方尚未出院,且你与伤者方尚未达成协议,则暂时无法取车。需要与伤者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取车;如果对方已出院却不同意与你进行协商处理,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交警将事故车辆暂扣,按照相关法规,这是为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而不是为了将肇事车辆作为抵押品,才将车辆暂扣。这一点,你可以巧妙的告诉主办警官。另外,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还对“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的相应的规定。所以,你也不要想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伤人事故后,就能马上得到解决,而应该采用不急不燥的心态来处理和应对事故的处理流程,你现在急于求成的心情实为大忌讳哈。
    另外,交警是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负有权利的,至于事故的善后赔偿的问题,应该由他们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只要是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就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赔偿纠纷。
    总之,你现在正确应对目前事故处置的方式是, 要采用等待的办法,让伤者在得到及时治疗的前提下,不要十分着急去要车,要想得到赔偿的最终结果,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哈。伤者的伤害没有全愈,交警是不可能为你们双方作出更进一步的处理的。是说,按照事故处理的程序来进行即可。
  • 在责任认定下发前可以的。
  • 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
  •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追问】交通事故我是肇事方,肇事路段限速60公里,第一次车检结果65.4,因鉴定书上笔误将公式写错,我方申请了二次车检,第二次车检是另外的鉴定机构做的,第二次车检结果57,交通队按不超速进行的责任认定双方同责,交通队也将扣押的车辆放行,并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注明该车辆已经过鉴定,结论生效,我方车辆已经修理,对方申请上级交通部门复核,在复核过程中,第一次车检的鉴定机构申请撤销之前的第一次车检鉴定意见,上级交通部门以证据不充分的理由,将之前交通队的责任认定撤销,并通知我方做第三次车辆鉴定,重新责任认定。以上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流程,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三次车检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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