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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起民事上诉状的被上诉人,请问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的时间限制是多少天。我是否可以先交一份简单的答辩状给法院,而准备一份详细的、理由更为充分的答辩状在开庭审理时使用。法庭是否允许这种不一样的答辩? 谢谢!

其他 2020-06-04 15:1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先不交答辩状,当庭答辩
  •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由主审法官酌情安排,但法律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下来,双方都上诉,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因为民事案件不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是上诉人,必须有一方是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对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决定的。双方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行为以及上诉行为的先后顺序而决定的,与原、被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可以提交答辩状,也可以开庭答辩。
  • 可以,法庭允许.
  • 15天。可以。
  • 原则上应该在你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当然,实践中如果在开庭审理中有新的答辩意见也可向法庭提交。
  •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开庭之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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