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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份我省贵阳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经销饲料)采取在我县街道路边墙上大量张贴、向行人散发该公司的招商暨招聘宣传单(经县劳动局审查)、在县城某宾馆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大量招聘工作人员(业务员月工资在3500元以上,兽医、拓展员、宣传员等月工资在1500元以上)。我于10月17日按规定到公司应聘业务员,公司人事主管在收了120元(5天食宿费,后转为购买工作服款),没与我及其他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便在18日下午下到市场开始工作,这个月结束说我们是试用期没有工资。11月16日公司人事主管一行五人到我所在市场发给我的工作证上的职务是业务员。但直到今年2月我的月工资在1200-1300元之间。今年2月7日公司营销主管在我接受集中学习培训后考核合格、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突然要求我要么到工厂工作,要么离开,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现在正依照劳动法向其提出经济赔偿,我能以业务员月工资3500元的标准向其提出要求吗?

仲裁 2009-03-06 17: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标准以合同的约定或平均工资计算!
  • 主要看你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关于工资的约定是3500元。
  • ××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你的岗位是业务员,应当按该单位业务员的岗位工资发放。你应证明,该岗位工资是3500元。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我所面谈。 联系方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 ××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应当以3500元标准要求赔偿。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我所面谈。 联系方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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