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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简述事情经过: 本人于2002年10月被聘为XX公司正式员工。2009年7月底时曾提出申请10天的晚婚假。2009年8月2日该公司部门经理突然单独找我谈话,口头声明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为因经营困难裁员通知我第二天,也就是8月3日交接工作并领取四个月的工资。这令我深感惊讶,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7年,并无任何过错,何以至此三言两语就将我扫地出门。关于经营困难也并未经过全体员工会议说明情况,因此我对部门经理裁员一说不得不表示怀疑。 申诉理由及请求: 1. 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2. 被申诉人违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能提前30日以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我。 3. 被申诉人应履行劳动合同明文规定,支付相当于7年的7个月补偿金(自2002年10月至2009年7月底)及1个月代通知金,共计8个月补偿金。补偿金额为:2750X8=22000元(根据劳动法规定。) 综上所述,咨询申请能否成功。

争议解决 2009-08-06 1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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