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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书面通知辞退员工,本人已经签字确认。今天突然打电话告知,公司不辞退了,在此询问公司是否违法?是否可以随意下达这种通知?备注:签字确认的通知书公司已经收回了。

其他 2017-09-18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死不能复生,同样道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随意做出,这就给你一个选择权,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追问】公司先前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之后我表示同意。现在,公司又通知我不解除了,要我继续上班。我就是想问公司可以这么随意的下达这种通知,不违法吗?
    【回答】民事行为可以协商处理,你有权拒绝。
  • 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   单位口头通知辞退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给劳动者放假的话,劳动者有权拒绝,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在劳动者书面要求安排岗位,仍然不安排的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撕毁后有效。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劳动者反悔予以撕毁。协议书已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因劳动者撕毁失效。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发生争议会被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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