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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北沧州的,我于2009年9月在海南省**渡假区的“金色港湾”预订72平米公寓一间,并于当月付清首付款,2010年3月办请余款的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约定2010年10月1日交房,并有延期交房赔偿办法,2010年10月我电话询问,开发商说延期交房,具体交房时间电话通知,2011年11月底接到开发商的售楼部电话,让我2011年1月1日去收房,并在电话中说保证能交房,我夫妻二人千里迢迢于2010年12月24日赶到博鳌金色港湾,售楼部工作人员却说不能交房,我们交涉不能交房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她们说给我们打电话了,但没打通,我们当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她们说做不了主,需要请示老板,并要我们抓紧返回,经过几天交涉,我们自己定了1月1日返程的机票,她们从12月27日给我们安排了酒店住宿,并说赔偿办法老板答复后兑现,2011年1月1日派车送我们到机场,我们返回了,往返我们共花销6000余元,现在我们接到了书面《交付通知书》让我们2011年6月15日至20日去收房,但未提赔偿之事,请请律师支招,我们如何维权?若需起诉,起诉书怎么写?谢谢!

诉讼 2011-06-13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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