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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生口角,甲乙两人发生斗殴事件,乙方耳朵受伤.事后两人协商,由甲方陪同并支付乙方所有医疗用款,甲方履行后,在治疗完毕20多日,乙方意图再对甲方追究法律责任,请问这能否成立?如果成立又如何判决?

刑事辩护 2009-03-07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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