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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信用社有关系人,想贷一笔款,找我帮忙为其担保,看在朋友份上我答应了,到了信用社工作人员说我没有正式工作不能担保,让我做贷款人,我朋友为我担保。事后我朋友给我写了一份证明,证明此贷款系他所用,产生的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他了承担,并打有借条。后来我一直没有管这些事,三年后法院给我下了传票,说那笔欠款至今未还,信用社把我和他都起诉了,要求我们去法院开庭,但是找不到我朋友人,我该怎么办,法院会怎么判?

其他 2019-04-10 22: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还钱、。,,,,,,,
  • 1、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法律还规定:如果在签担保合同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 可以凭借条起诉对方还款,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对方有住所地,可以到住所地去起诉,民事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普通程序最长不超过留个月。关于刑事:第一,有借条,可能就不构成诈骗,刑事不立案;第二,即使立了案,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还可能到检察院又退到公安补充侦查,没有你想象中那么快。
  • 债务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不过需要收集对方欠债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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