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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外包公司签订合约开发一个软件应用,合约中明确由我方提供需求和原型图设计,对方确认需求并按我方要求完成开发。合约规定对方应在1月20号完成所有内容的开发并交由我方验收。到现在4月7号为止,对方并未有完整的产品发给我方验收,并以我方修改需求为由要求我方提前支付费用,我想知道第一:对方是否属于逾期,属于违约,第二:合同中明确写明我方有权修改和完善需求,并且每次调整都经过对方确确认,但对方均未表示需要额外的开发时间,但实际上我方也给与了足够的时间,现在已经4月7号了合约规定为1月20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的理由是否成立?第三合同中明确在对方逾期15天后,我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说明,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以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18-02-14 04: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需看具体合同,然后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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