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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朱某(A县人),驾驶一辆外省牌照SUV小汽车,在B县的乡镇道路上与驾驶踏板摩托车的李某(C县人)发生碰撞,李某摩托车后座坐有张某(C县人),造成李某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张某颅骨骨折,朱某车辆轻微掉漆,人未受伤。B县交警队出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写道:(大致内容如下):李某酒驾、无牌、无照驾驶,且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朱某违反“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李某主要责任,朱某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朱某车辆全险。事故发生后朱某给派出所留了1万元后驾车离开(因为事故发生地是乡镇,所以报警后是派出所解决而不是交警队),李张二人在医院治疗共花费2.8万元,派出所从那一万元中拿出8000元交到李张住院的账户上。截至17年4月在无法与朱某取得任何联系,在住院第三天,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曾到医院了解情况,但并未赔偿。李某张某自费做了法医鉴定:大致内容如下:李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张某误工期60天,护理期20天。几点说明:ABC三县均同一省,其中BC两县同一市,朱某是A县人,但常年在外省工作,所驾车辆也是外省牌照。现在想问的是,李某张某有无必要起诉朱某或者是朱某的保险公司?如有必要起诉那么是应该在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呢?

其他 2017-04-08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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