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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就技术方案X向中国提出了在先申请A,随后就经过改良的技术方案X’又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B并要求优先权,其中技术方案X’在技术方案X的基础上增加了非实质性特征。在申请A和B的申请日之间,乙就技术方案X向中国提出申请C。在申请C和B的申请日之间,现有技术公开了技术方案X。在申请B的初步申查过程中,初审审查员认定其能够享受优先权,在先申请A在公开前即被视为撤回。但在申请B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实质审查员认为技术方案X’不能享受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现有技术破坏了申请B的创造性,此时申请A已经被视为撤回,因此甲将失去获得专利权的机会。同时,由于申请A并未被公开,不能构成申请C的抵触申请,申请C能够顺利获得授权。然而,甲才是首先完成技术方案X这一发明并申请专利的人,但因程序上的原因不能获得授权,出现了明显不合理的现象。我的问题:为什么甲已经对X提出了在先申请X,乙还可以提出X的申请?谢谢~

其他 2017-04-09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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