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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民陈胜文承包村里14.5亩山地搞果树开发,承包期限50年,合同书和他的申请书里都标明是农业开发,从87年到现在将近30年,还剩20年,合同书里明确规定,山权归我村集体属有,他只有使用权,去年年里,陈将树砍光14.5亩,其中8.7亩取土卖钱,挖了几米深,剩下租给别人做危险品仓库,请问我村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山地,并要他恢复山地原样,追回他卖土所得,告他破坏森林和环境?谢谢。

其他 2017-04-09 1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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