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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劳动合同签订的《商业保密及执行合同》中规定,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起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2年)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总补偿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乙方向甲方领取。请问,公司规定的这个1500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其他 2017-04-09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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