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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破产国营企业的职工,04年8月至05年7月份没有上班,05年8月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05年11月公司宣布破产,08年11月份拿到失业证.目前,从劳动保障处自己缴纳了04年8月至08年11月份的养老保险金,请问这样的交费合理吗?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应该自己缴吗?或者说领失业证之前该不该自己交纳这部分养老保险金?如果不应该缴怎么要回这部分钱?

破产清算 2009-03-07 17: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破产前企业应交的部分的不应由你交。一般在破产时都交清了欠交的养老等保险。现在破产终结了你找谁主张权利呀?最好向政府反映情况,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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