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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约, 合同约定:甲方在xx有一占地79平方米三层砖混结构房一栋,甲方将此房屋连地卖给乙方,甲方保证此房屋无产权纠纷。 无《房屋产权证》,交给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是该房的占地证件,且证件记载的面积与标的房占地面积相差二十于平方米,乙多次看过房屋,但没有发现前述两个问题,请人装修时,发现面积严重不符,引起怀疑,遂查明该地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其他建房手续。甲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土部门办错了,可以换过来,但只能按房屋的实际面积办,乙不同意。对此买卖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其他 2009-03-07 1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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