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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1992年12月经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审批后正式加入一建筑公司的,加入公司以来,除了以前能承包工程的职工外,其他职工(包括很多未退休的老职工)一律不管不问,为了生存本人只得在外面干活谋生,但愿至今公司却认定为在册离岗人员。 2008年6月份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在没有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的法定程序下进行公司改制,实行大部分职工买断工龄,脱离公司。本人参加公司至今已有16年,现公司管理人员只核定3年,社保也没有依法办理。 作为公司的一名合法职工,在公司管理人员至今仍在利用原有资产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本人强烈要求公司领导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问题:核定16年工龄并作相应的补偿,补办补交本人16年的社保及相关费用(本人愿接着续保)。 请问:本人的要求合理吗?什么是“在册离岗”?? 2009年2月26

争议解决 2009-03-13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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