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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租了二房东的房子,今年6月11日到期。由于房东无法帮我们办居住证,我们决定搬家。我们在3月17号通知二房东我们要搬出去,3月20日搬家。之后一直在交着房租并帮二房东找新租客。我们带了好几个人去看房,因为种种原因无果。4月11日二房东让我们继续交下两个月的房租,并说明由于我们没有找到新租客,所以要继续交房租到6月11日。合同上说到,如果在租期内提出退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终止合同。我们的说法是,既然没有为二房东找到租客,那我们就按照一个月的房租来交,也就是交到4月17号。二房东的说法是,必须先把后两个月的房租交了,找到新租客或合同终止为止。无法协商达到统一。所以想问律师,我们是否需要缴纳下两个月房租。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如果需要,需赔偿多少(租房时交了一个月押金)

其他 2018-01-08 0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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