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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12月22日租房,押一付三,租金2100,3月21日第二次付三个月的租金,6300元,4月7日向房东提出要提前退租,21日前搬走,合同约定,提前退租需要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东的损失,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房东表示,我们搬走后他需要用半个月的时间找到新的租户,所以不给我们退押金,外加半个月的房租,合理吗?

行政诉讼 2017-04-11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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