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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拟组建某酒店,乙公司要求引进丙公司参与该项目,但甲公司坚持只能与其中一家公司合作,乙丙两公司决定以乙的名义投资,但签订协议,酒店项目中属于乙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乙丙共同享有和承担。在乙公司应向酒店投入的2000万元出资中,1000万元的贷款有双方共同偿还丙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000万由乙丙按40%和60%的比列承担。利润和亏损都由乙丙各承担一半。协议签订后,丙交600万给乙,作为投资。而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均以乙的名义进行。2007年起,酒店以设备陈旧需改进为由3年不分利润,于是,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在酒店中的股权。问:1.该投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该合同能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效力吗?3.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产生效力吗

其他 2017-04-16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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