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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在上课时被同学推倒椅子摔跤,去追同学至门口,同学关门夹伤了我孩子的中指和无名指,缝针十针,未排出肌腱损伤。请问学校和那个同学该承担哪些责任?我能索赔哪些费用?

离婚 2017-04-12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 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
  • 你好 孩子几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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