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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起诉离婚开庭已有2个多月,但还一直没判决.被告也态度明确只要答应她的条件就可以同意离婚.期间我和她多次协商也有了初步的意向.有一点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我们写的离婚协议孩子的户口跟随我,现今2岁,因房子归她所有,我无力抚养,她也怕孩子跟我受罪,我们口头约定由她代养,直至孩子愿意跟我一起生活,我每月向她支付抚养费,期间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孩子交我带,除非孩子的意愿想和我一起生活,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孩子跟随我生活,违反孩子意愿者向对方赔偿10万元,这些口头约定她不同意写在离婚协议里.所以我们想写2份离婚协议:一份民政局存档,一份附属协议写有我们的口头约定自己持有可以吗?我们自己持有的那份如以后产生纠纷有法律效力吗?

诉讼 2009-03-08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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