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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十一月份休产假,三月八号正常上班,这次发放三月工资的时候,公司全部扣除了,给的理由是我的生育津贴还没缴后,需要用这个工资补交生育津贴,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17-04-13 09: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因此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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