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问律师老师:用人单位只同我签了一次签订的期限是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然后这以后的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同我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推算至2017年8月1日至就有13年了。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我的情况,应当如何来确定这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呢?用人单位应当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时间怎样计算?

离婚 2017-04-13 16: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包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