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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我与公司正式签署劳动合同,期限是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工作岗位是管理岗,工作内容是市场分析员。2013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日期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2014年12月9日,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天津地区不再设置市场分析员岗位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要求我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在我坚持不主动辞职的情况下,2014年12月17日,公司通知我劳动合同变更事项,职位调整为业务拓展专员,工作地点在上海,自2014年12月22日生效。2014年12月23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日期截止到12月23日。公司算是违法解除吗?

抵押担保 2015-01-14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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