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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建高速路中占房了。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拆房,但施工人员却要求安置方拆房,并以款项不付完为要挟。安置方拆房了,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意外,屋主受重伤。由于伤势严重,好几个人在一起才能护理。现在镇府出面只负责医疗费用,却没有护理费用?这样合理吗?

调解 2011-06-14 2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赔偿。 受害人伤残赔偿: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财产损失等。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评残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 不合理,可要求赔偿
  • 不合理!你要医院出据证明,证明住院期间需要几人护理,按护理人数和天数计算护理费
  • 不合理。应当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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