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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教师高某经商亏损,欠债几十万元(2-3万元不等)而失踪,全家逃跑,下落不明,其中欠我三万元,2001年判决生效,法院执行局已经发给我[债权证],当时高某还没到退休年龄,2002年到退休年龄法院给办理了退休,有了工资.这些债主纷纷去申请执行.因为我"判决书"生效较早,我本应排在第一号.可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将我的名次一再推后.我己经是七十多岁的人了,不知到何年,据执行法官说:"按法律要给高某留一部份生活费''.我不能理解的是,这种情况留生活费还有意义吗?法院帐上扣着几万元不给债权人合法吗?

案件执行 2009-03-09 08: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退休金是按月发的,现在高某不在,说明他并没有靠该退休金来维持生活,因此,法院的说法,没有道理。只有在高出现时,当月给其留生活费才是合理的。你可以向院领导及人大反映。
  • 不合法,找法院的纪检和上级法院,人大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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