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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在对将人绑架后又放了这个问题上有的认定为中止,有的认定为既遂?认定中止的标准是什么?认定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9-21 00:4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这源自我国法学界对绑架罪存在分歧:1、一种观点认为、绑架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即属犯罪既遂,2、另一种观点认为、绑架行为是一个持续的实行过程,并非一实施绑架行为即达既遂,应当有一个过程(甚至有一种复合行为论认为客观上不仅要实施绑架行为,还要实行索财行为)。在控制被害人作为人质过程中,出于主观自愿而放弃犯罪,从而使犯罪停止于未完成状态,应属犯罪中止。在实务中,以第一种观点为主流,具体要结合案情分析,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要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分析的。
  • 法理上还是认定为既遂
  • 绑架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   绑架罪存在着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完成绑架行为即为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是量刑从重的情节。在完成绑架行为之前可以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进行及时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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