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2月份给原告打欠条一张,4月份把欠款已还,并要抽回欠条,原告称欠条没有随身推携带,找到后归还于我。(我们在一起家上班)。过了几天,我要调走,和原告结清所有手续,我要求原告写证明条一张,她说我们关系不错不用写。我为了以防万一,写证明条一张,(截至4月份以前,我和原告已结清所有手续包括现金和实物)并由原告亲笔署名,以冲销4月份以前的所有账务。半年之后,原告拿出当初我没抽回的欠条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开庭当日,我充满信心拿出由原告条笔署名的证明条给审判长看时,审判长第一次问原告是她亲笔署名吗?原告毫不犹豫说是。第二次如此问,如此答,第三次审判长加大语气问原告:是不是你亲笔所写,原告马上失口否认,并说是被告伪造。审判长又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断定说:凭她多年的工作经验肯定被告所出示的证明条是伪造的。当时被告要求做字迹鉴定,审判长说费用太高需要3000元,并由审判长亲陪同等各种理由阻止被告做字迹鉴定。我该怎么办呀。急!

调解 2009-03-09 11: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