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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一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在用人单位并未通知本人去年的岗位评定不称职,也未通知需要再培训的情况下,也未和本人进行协商,于春节后突然调离原科研和管理岗位,变成从事招待所搞卫生和小卖店的售货员,和各领导协商,未果。 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科研和管理工作,非工人岗位。聘书也聘为农艺师。 请问:我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气氛已打破,这样是否认为用人单位迫人辞职?

仲裁 2009-03-09 17: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是的。属于变相解除了原有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现没有达成一致可视为解除,建议你通过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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