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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一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在用人单位并未通知本人去年的岗位评定不称职,也未通知需要再培训的情况下,也未和本人进行协商,于春节后突然调离原科研和管理岗位,变成从事招待所搞卫生和小卖店的售货员,和各领导协商,未果。 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科研和管理工作,非工人岗位。聘书也聘为农艺师。 请问:我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气氛已打破,这样是否认为用人单位迫人辞职? 再请问:视为解除,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又如:用人单位以恢复原岗位为由,拒绝解除合同,那我该如何?我认为合作气氛已破坏,是否可以坚持: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该赔偿。 再请问:聘书:聘为农艺师,与现岗位不符,聘书的内容是否与劳动合同有同等的作用?

仲裁 2009-03-10 04: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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