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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承包的工程,因为前期需要垫资,为缓解资金压力,我将其中的土建及钢结构分项工程以固定价格、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了两个自称绝对有垫资能力的朋友,与他们的合同中也写明了前期由他们垫资的。进场后,他二人却无任何垫资能力,我让其退场,他们以违法按耐工人为由,无法退场。于是让我到放贷的朋友那里以我为借款人,他们为担保人的形式借了月息为7分的借款,工程他们也是一拖再拖没有按时交工,工程结束后,他们拒签结算书并要求将以前的借款转为工程款,我要求他们支付我垫付的利息时,他们就一再躲避,请问我该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11-06-15 12: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借款应当由你归还,你无权要求具体施工人承担借款利息。借款转为工程款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你可以将决算书送达给施工人,并注明恢复期限,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对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决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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