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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9月与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务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变动待遇,到2016年9月,并没有续签,但我一直在为公司服务,公司也一直在按前一年的约定的待遇发放,但到了2017年3月,公司以调整我工作为名,降低我的待遇,请问,公司违法合同法吗?

其他 2017-04-20 1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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