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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o12年5月至2o16年12月在当地政府自来水厂上班,当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一干元,其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在2o15年10月因意外造成本人残疾三级(非工伤)之后本人请人继续上班。本人经手帐目于2o17年1月交由政府财政所审核多次询问无果,至今工资分文未付、,像我这种情况除要到工资以外还能有什么额外的福利权宜吗?

其他 2017-04-20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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