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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工作中受伤,导致肝脏破裂。经手术后也恢复,没做工伤鉴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上保险,工头已担负全部医药费,至今没有其他补偿。在法律上是否还可以追讨补偿? 当事人上面有一工头,医药费也是工头出的。没有签合同。相应的工伤补偿是要找工头索赔还是找该单位?因为和工头的关系不错,不想把关系搞将。该单位是否有赔偿的责任?该单位的责任处于一个什么地位?

其他 2009-03-10 14: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你与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如果你与单位无关系,只是受雇于工头,那么你与工头是雇佣关系,工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单位基于将工作承包给无资质的工头,会与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再有问题打电话咨询吧
  • 你已构成工伤,立即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用人单位与你建立了劳动关系,是赔偿的主体。
  • 谢谢各位
  • 您好,首先就应该区别您是受雇于工头还是单位,工头与单位是否为承揽关系.如果能确定您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应该由单位赔偿. 另外,特别提醒您,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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