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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二手房,已于2016年12月中旬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之后新政出台,期间,曾问询中介何时缴纳首付款,答复称与银行面签后即可,至3月下旬与银行办理贷款面签后将首付款缴纳至资金监管账户,并将凭证转发给卖方,但第二天,卖方则以“买方延迟缴纳首付款”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其“房价上涨不能购买他处房屋”的损失(成交价款的10%),否则将诉至法院。注:4月初贷款已获批且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请予以回复,谢谢

其他 2017-04-24 1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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