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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市级出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过渡安置周转用房费用各县按照当地房屋租赁价格制度周转房屋价格,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逾期按照每月双倍的价格支付费用。请问县上可以不遵照执行吗?我户房屋征收过渡期限已经到了期限。我要求支付逾期双倍的周转用房费用。他们不执行,请问他们违反规定的,我可以找市级部门反应情况吗?请问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7-04-24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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