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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咨询交通事故问题,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突然从东向西倒出一辆叉车,两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三人受伤,电动车驾驶员重伤,到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叉车是在叉车厂门前,卸货倒车造成事故,电动车驾驶员是残疾人,有残疾证,电动车是自己购买的代步车,两三天去医院透析一次,是尿毒症患者,请问电动车占多少责任,还有就是死者十天了还没办理出院手续,没有病例,现在交警队通知尸检合理吗?还有叉车司机到现在也没关押,我有交通事故图片,

其他 2017-04-24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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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你好,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确定责任人,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您好,受害人死亡的,可以索赔的项目有: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你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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