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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07年3月承接了一项公路工程,到现在才完工交验。由于管理失误,没有把好工程进度款拨付关,造成多支付给包工头达110万元,而包工头现在又无力偿还多付款项,造成了单位这110万元钱无法收回的损失,请问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构成渎职罪?应如何追究?

刑事辩护 2017-08-21 23: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涉嫌玩忽职守
  •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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